医疗保险

广东已全面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广东已全面实施大病医保制度

保障和改善民生历来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面,早在2009年,广东就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2015年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比例和基数、待遇政策、基金预算、业务规程等“五个统一”,为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总结前期“湛江模式”的经验基础上,广东已于今年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与基本医保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含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种参保人数分别达到4825万人、2525万人、10057万人、2887万人、3098万人和3246万人,分别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127%、110%、108.1%、144.4%、103.3%和157.6%;超额完成规划任务的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等参保人数均居全国第一。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不断提高

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十二五”时期以来,广东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和人群全覆盖为重点,努力健全和完善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方面,通过出台一次性缴费办法,将早期下乡知青、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参保企业人员等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从制度上保障了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权益。另一方面,在全省范围开展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主题的执法检查,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全员参保足额缴费,大力推动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上述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204万人。

在实现制度和人群全覆盖的同时,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也在不断提高。2009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2015年,广东加快统一全省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比例和基数、待遇政策、基金预算、业务规程等“五个统一”,各市按单位缴费9%上缴省级调剂金,由省统筹用于补助支持粤东西北等地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发挥养老保险基金互济功能。

与此同时,广东先后于2009年、2011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2012年则实现全省两项制度的全覆盖。2013年,省政府下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整合两项制度,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并基本实现人群全覆盖。7月,修订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

医保方面,广东率先于2012年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目前全面实现居民医保城乡统筹,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公共服务均等化。全省21个市均实现了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筹资和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进一步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市内自由选点就医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也稳步推进。按照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待遇项目和标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市级统收统支)、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要求,全省21个地级市已实施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为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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