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太原城镇医保患者跨年度住院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11-05 00:03:35

近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布2015年度城镇医保患者跨年度住院注意事项。其中,参保人员在2015年12月30日、31日期间新入院且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先按自费患者办理入院手续,于1月1日起办理医保入院。

普通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年终结转在出院结算时自动办理,以医院上传明细发生时间12月31日为界,信息系统生成两条结算信息。其中,起付线计入2015年度,医疗费用分别纳入相关年度计算,原则上打印两张结算清单。

精神病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于2015年12月30日、31日办理出院,1月1日—10日再次办理医保入院。

离休干部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于2015年12月30日、31日办理出院,1月1日之后办理医保入院。

参保人员在2015年12月30日、31日期间新入院且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先按自费患者办理入院手续,于1月1日起办理医保入院,入院日期设置为1月1日,并将全部医疗费用转入医保,本次入院起付线计为度第一次起付线,医疗费用纳入度计算。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醒,职工医保住院患者因单位欠费或其他原因已经出院但未办理结算的,必须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居民医保住院患者如果未缴纳度居民医保费的,必须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无法结算。参保人员享受2015年度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应在年底前使用完毕,跨年后不再享受2015年度的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在1月1日之后住院治疗的,按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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