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钦州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钦州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有效提高城乡居民大病的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凡参加钦州市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合)的人员(含享受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均为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

三、城乡居民参加大病保险需要缴费吗?

不需要缴费。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钦政办〔2013〕23号)规定,钦州市政府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钦州市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无需额外交费,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

四、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钦州市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可向中国太平洋寿险钦州中心支公司提出申请,获得大病保险报销补偿。

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年,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年度内累计,且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参保人员年度内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自负费用中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扣减大病起付线6000元及每次住院的住院起付线后按对应比例报销。

需转自治区外治疗的,须按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级转诊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新农合参合人员未经转诊批准的,报销比例降低50%。

五、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参保(合)人员,需提供:

1.患者本人基本资料:包括参保(合)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

2.患者住院资料:包括发票、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

3.其他资料:基本医疗报销审批单、转诊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属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的,请提供患者本人基本资料及患者慢性病证、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发票及门诊发票对应的门诊病历记录等相关材料。

患者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请完善相关委托、声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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