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铜陵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县、区人社局(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精神,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资金来源。现阶段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30元筹集,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二、支付范围。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一定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现暂定2万元,其中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0.5万元。
合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治疗类药品费用。
三、支付比例。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1)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起付标准以上(元) | 分段支付比例 |
0-20000(含) | 50% |
20000-100000(含) | 60% |
100000-200000(含) | 70% |
200000以上 | 80% |
(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现暂定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韦瑞德)、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吉非替尼(易瑞沙),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一个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四、规范承办服务管理。大病保险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
五、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管控。医疗机构要遵循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合理施治。建立和完善结算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发生,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