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100元;市级(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在省级(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为6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当年内有二次或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线限定扣除一次,即以上一级医院的起付线为基数扣除。
报销限额: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3万元(含住院、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分娩等补偿费用。
报销比例: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60%;市级(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50%;在省级(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40%。
注:居民个人连续参保满3年的,从参保第4年开始,封顶线提高5%;连续参保满6年的,从参保第7年开始,封顶线提高10%。连续参保后中途断保的,其断保次年以后参保视为重新参保,并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大病门诊报销比例: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给予补偿(不设起付线)。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5万元。
报销比例:从业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
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报销材料
住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户口簿或身份证、疾病诊断书(外伤附带住院病历和意外受伤证明)、出院证明书及发票、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证件和资料;
门诊:《门诊特殊病种证》。
办理流程
住院:出院当日凭上述办理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窗口结算,所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以直接减免的方式给予支付。
门诊:凭《门诊特殊病种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报销。
现金报销业务承办部门
农村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农村医疗保险科负责。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
出院证、正式发票、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证。
1、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
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
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
4、办理特殊病种携带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病历、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办理流程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报销比例标准
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比例(35%?70%)结算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