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最新哈尔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3-11-03 11:26:34

哈尔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具体如何?你知道吗?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哈尔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

①三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

②二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

③一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

①三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②二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③一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

①三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

②二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③一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

延伸阅读:明年起哈市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日前,哈尔滨下发《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城乡统一医保政策。

整合政策体系实现6个统一

统一覆盖范围。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 (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统一筹资政策。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自2017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市)按6:4比例分担。对市负担的40%部分,确定统一的市区分担比例。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10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

统一保障待遇。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完善门诊统筹,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妥善做好与整合前特殊保障政策的过渡与衔接。

统一医保目录。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办法,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定点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

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各级政府要对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账目进行清查审计,存在欠费的要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今年7月试运行

根据职能任务调整,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按省的统一要求,7月启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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