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邢台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全文内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邢台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吧!

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要求,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衡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邢政办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遵循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集体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医疗需求,兼顾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三)参保对象和条件。

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凭居住证参保;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原则上应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登记和缴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城乡居民首次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参保条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对象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提供学籍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城乡居民参保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规定的相关材料到相应的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分别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及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居委会及村委会将参保信息汇总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大学生参保由各高校统一登记,并将参保登记信息报所辖区经办机构。其他教学单位可参照执行。

2.办理参保登记后,城乡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缴费手续。

(1)城镇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个人编号(居民身份证)到指定的联网银行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

(2)农村居民参保由村委会负责以家庭为单位统一收缴参保费用并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汇总后上缴到乡(镇)政府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3)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银行缴费网点的ATM机上进行自助缴费,实现银行代扣代缴。

(4)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救助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儿;其它符合规定的人员。

救助人员在参保时全额缴纳费用,再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民政、残联部门申领财政补助。

(5)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09〕73号)文件精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所在辖区经办机构列出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核拨清单,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拨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

复退士兵、外出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次年的2月份集中补缴。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父母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大学生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9月1日零时至第二年8月31日24时。大学生毕业之年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已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4.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年的可折一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基金筹集和管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社会捐助的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2.2017年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420元。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调整机制。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参保补助标准按当年国家政策公布标准执行。按照财政补助分级承担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父母一方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负担。鼓励用人单位或村(居)集体对职工直系家属或村民个人缴费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立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账户,用于异地就医结算。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费用、普通门诊个人账户资金)、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风险调剂金及政策规定内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普通门诊个人账户资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分别列账,单独统计。

(六)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负部分,年终不清零,家庭成员可共享、可结转继续使用,可继承。

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费用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拨,委托各高校包干使用,负责大学生的各类门诊费用,超支不补,结余下年度继续使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和一般诊疗费拨付方式另行制定。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全市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支付比例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糖尿病限4500元;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限3000元;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限2500元;慢性肝炎限3000元;肺结核病限2000元;精神病限1000元;艾滋病限7000元;高血压病限3000元;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限Ⅱ级以上限3000元;冠心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限3000元;老年痴呆症限4000元;肾病综合症限2000元;重症肌无力限3000元;癫痫限30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限4000元;帕金森氏综合症10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10000元;恶性肿瘤10000元;血友病100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00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10000元。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最高限额以核定的所患病种限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年。

所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待遇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内的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起付标准4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和用药范围,参照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范围和门诊用药范围执行。

门诊特殊慢性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执行。

3.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为:

统筹区内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转外医疗机构2500元。

(2)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

统筹区内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65%;转外医疗机构为50%。

(3)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前两次住院执行起付标准,三次以上住院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剔除各种政策规定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超标准床位费、起付标准、全自费费用、限价材料的超限费用等之后的部分。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15万元。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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