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医保政策,今天准备了沧州医保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4月1日开始,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市本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城镇职工参保者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额由3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据了解,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年7万元调整到10万元。市本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3万元调整到50万元。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最高可报销60万元。
目前,城镇职工参保者首次住院门槛费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门槛费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取消门槛费。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3%。
此外,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尿毒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血液透析的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次不超过380元提高到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
城乡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调整
苯丙酮尿症的患儿放宽报销年龄和报销限额,取消血友病患者门诊重症的门槛费并提高报销比例,重性精神病列入门诊重症病种范围。
4月1日开始,我市对城乡居民部分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
以前,0至6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经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儿,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苯丙酮尿症必需的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特殊食品(国产)及血苯丙氨酸检测和体检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4万元,基本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7.5万元。调整后,报销年龄范围由0至6岁调整为0至14岁,基本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不超过19万元。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认定为门诊重症的血友病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血友病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80%。
另外,将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重症病种范围,参保患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重性精神病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延伸阅读:州市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
2017年1月1日零时起,沧州市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实现顺利并轨,新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全市600多万参保人按新政策享受医保待遇,并可持社保卡在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实现医疗费用联网即时结算,在各设区市(除试点市)中率先完成整合任务,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
2017年,沧州市人社局精心谋划、迅速部署,有力保障了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一是重点抓组织协调。6月17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沧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整合工作内容、步骤和时间节点。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力同志任组长的人社系统整合工作协调小组,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有序开展。7月底,全市20个统筹区完成了原新农合机构、编制、人员、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的划转交接工作,实现了城乡居民“两个医保”合署办公。二是重点抓配套政策。为确保新制度平稳启动运行,沧州市人社局组织力量全面摸清两项制度的运行特点和运行现状,制定了《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沧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重症管理暂行办法》、《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沧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诊疗费结算工作的通知》等配套实施文件。三是重点抓系统开发。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对原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发了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和待遇支付软件系统。在征缴方面,从10月20日至12月20日,沧州市使用新系统开展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据统计,2017年度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达600.58万人,较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参保人数之和增加19.6万人,参保率达到96%以上。在待遇支付方面,为使新系统切换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参保人员正常就医不受影响,沧州市人社局利用元旦放假期间,加班加点推进系统上线各项工作。31日当天,仅市中心医院就为1100多名原参合患者办理了年度结转手续。2017年1月1日零时,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全市已按规定时间节点顺利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