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这对很多宁波市民来说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宁波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门诊治疗费用报销
1、婴幼儿及各类学生、成年居民A档,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4000元(含)以下,
社区医院就医基金承担60%,个人承担40%;
三级医院就医基金承担30%,个人承担70%;
其他医院就医基金承担45%,个人承担55%;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4000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2、成年居民B档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3000元(含)以下,
社区医院就医基金承担50%,个人承担50%;
三级医院就医基金承担20%,个人承担80%;
其他医院就医基金承担35%,个人承担65%;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3000元以上由个人承担。
住院治疗费用报销(年度内累计医疗费超过封顶线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起付线以下: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1200元;其他医院600元;社区医院300元;
1、起付线至4万元(含)
成年居民A档: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承担80%;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承担70%,其余由个人承担;
成年居民B档: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承担75%;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承担65%,其余由个人承担;
婴幼儿及学生: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承担85%;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承担80%,其余由个人承担;
2、4万元至封顶线(含)
成年居民A档: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承担85%;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承担75%,其余由个人承担;
成年居民B档: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承担80%;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承担70%,其余由个人承担;
婴幼儿及学生: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承担90%;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承担85%,其余由个人承担;
3、封顶线
成年居民A档:30万元;成年居民B档:20万元;成年居民C档:30万元。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报销(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
1、婴幼儿及各类学生、成年居民A档
25万元(含)以下,成年居民A档基金承担70%,个人承担30%;婴幼儿及各类学生基金承担80%,个人承担20%;25万元以上由个人承担。
2、成年居民B档
15万元(含)以下,成年居民B档基金承担70%,个人承担30%;15万元以上由个人承担。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具体项目有以下8类: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转外地就医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转宁波市外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转宁波市外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在住院治疗费用报销、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报销规定基础上,按以下三种情况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1、经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本市指定的上海、杭州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市区参保人员下浮10个百分点;
2、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按三级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不同分类确定。市区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20个百分点;在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25个百分点;
3、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基础上,市区参保人员再下浮10个百分点。
院外检查(治疗)费用报销:
该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行单独记账,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学生两类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院外检查(治疗)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市区参保人员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婴幼儿及学生医保基金支付80%,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
生育医疗费补助费用报销:
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包含原政策中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补助等其他各类补助。市区参保人员补助标准为:正常分娩1200元、助产术分娩1500元、剖宫产术分娩2000元。各县(市)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注: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报销材料
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需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一式二份),须单位盖章。
同时须携带医疗保险证历本、急诊或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病历等有关资料。
外地急诊需住院的,在住院后的5天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由其所在单位到中心八楼办理外诊登记手续,从出院之日起30天内,到中心按规定报销。
2、公费离休人员及子女统筹人员申请核销时应填写由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离休人员、子女统筹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携有效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证历本。
3、两费离休人员申请核销时应填写由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两费离休人员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携有效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证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