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浙江医保最新政策康复项目的通知

2017年浙江医保最新政策出台,以下是《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通知》,欢迎阅览!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3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徒手平衡功能检查等13项医疗康复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言语能力评定(一般失语症检查)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调整(见附件)。

二、一个疾病过程的康复治疗支付原则上不超过90天(精神障碍康复治疗每年不超过90天,脑瘫按该项目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对超过规定支付期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延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脑瘫按规定支付期限执行)。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调整完善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1日

公费医疗和医保有什么区别?

了解公费医疗

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公费医疗是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并通过医疗部门按规定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公费医疗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现行我国多地已经取消了公费医疗制度,但部分城市仍在执行,例如广州市仍在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取消公费医疗工作一直在做,不过进展缓慢而已。取消公费医疗,并入职工医保,两者简单并轨,如果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哪些人可以享受公费医疗?

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公费医疗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学生等,具体如下: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3、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4、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6、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7、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8、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9、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10、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11、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12、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和医保的区别

1、概念不同。医保是指职工或居民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给他们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医疗技术。而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2、覆盖人群不同。医保覆盖人群包括职工、居民,但公费医疗仅限于公务员。

3、保障范围。公费医疗保障相对医疗保险范围更大,报销比例更高。

4、负担主体不同。公费医疗由单位负担,纳入本部门预算;医保由社保基金支付,享受医保的都是企业职工和被剥离的原事业单位职工。

5、报销比例不同。公费医疗是单位出钱,报销全部。而医保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报销比例执行。

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5、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6、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7、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8、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9、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10、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11、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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