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施办法》(闽政办〔2015〕154号)要求,现将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公布的入围2015年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保药品价格作为2017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第一批)予以公布,具体数据请自行至省发改委网站(www.fjdpc.gov.cn)下载,并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2017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和规定报销比例与医疗机构结算药品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结算。
二、参保人员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和规定个人承担的比例结算药品费用。
三、具体结算中,涉及需要按最小零售单位结算的药品,根据包装数量换算医保支付标准(“四舍五入”原则)进行结算。
四、非福建省医保目录内药品不执行医保支付标准,也不予公布。
附件:2017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目录(第一批)
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 福建省财政厅生育委员会
我省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员按现行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将给予再次报销。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日前《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明年元旦起实施。
到2015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都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至少应涵盖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至少应涵盖现行的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调整后的新农合药品目录。
各地自定大病保险起付线
根据实施意见,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各统筹区域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当参保(合)人员个人扣除基本医疗报销后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即转入大病保险。各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具体金额,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确定。
医疗费越高,医保支付比例越高
意见明确,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报销比例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
据介绍,我省还将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新农合参合人员患有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大病的,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部分病种。
对符合民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在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的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在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民政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60%以上,使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不低于90%。
特别困难者将给予再救助
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给予再一次救助。救助标准为:凡年度内患上述疾病的对象住院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为3万~5万元部分(低保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2万~5万元),按10%给予人道救助;5万~10万元部分,按15%给予人道救助;10万~20万元部分,按20%给予人道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30%给予人道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1次,封顶为20万元。
我省还将提高医疗费用报销的一站式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进行同步报销补偿。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全体参保(合)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各地先选择2~3个设区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对尚未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