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办理医疗救助条件的详细内容

 从人社部获悉,《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近日发布,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30元,同时个人缴费标准也同步提高30元。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办理医疗救助条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医疗救助办理条件

(一)社会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3.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二)本市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办理所需材料

(一)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

1.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和住院押金缴费通知的复印件。

2.罹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怀孕分娩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事后医疗救助

1.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

2.本市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罹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怀孕分娩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

1.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3.年度收入证明和相关财产证明。

4.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5.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一)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

1.办理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出出具《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的申请,同时提交证明材料。

2.出具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指导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和《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登记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

3.实施救助。社会救助对象持享受本市社会救助的相关证件和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单以及《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等材料,到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按政策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垫付相关治疗费用。社会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二)事后医疗救助

1.申请。事后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2.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查验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的证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实申请人年度内享受医疗救助情况,填写《北京市城乡社会求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医疗救助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上报区民政局核准。

3.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在《北京市城乡社会求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三)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

1.申请。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应当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填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授权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2.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指导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及时将申请家庭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满后,同级负责医疗救助审核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将拟批准给予救助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救助金额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在《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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