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黄山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全文】

 4月25日,市人社局副调研员叶建华就黄山市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工作进行新闻发布会。下文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医疗新技术新项目新药品等不断涌现、纳入医保支付的范围不断扩大、收费标准大幅提高等因素,加之参保人员老龄化加速、大病发病率不断攀升、医疗保障诉求不断提高、转往发达地区就医人数逐年增加,医疗费用支出不断上涨已成事实,医保基金的承受压力巨增。2010年以前,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住院总费用维持在1亿元以内,到2015年已突破3亿元,增长了2倍多。参保群众医疗负担特别是大病医疗负担日益加重。

黄山市赡养率(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数量比)全市平均达50.2%,有的区县甚至高达69%,明显高于全国35%、全省41.9%的平均水平,医保基金压力沉重。另一方面,我市从2000年建立职工医疗救助制度,筹资额为每人每月10元钱,至今未变,相对其他地市筹资水平较低,已不能满足参保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需求,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时有发生。全市职工医疗救助基金从始,已连续两年赤字200万元左右,2015年仅市本级赤字308万元。职工医疗救助收不抵支,筹资标准亟待提高。

因此,完善原有的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增加高额医疗补助,建立全新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患大病所致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参保职工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势在必行。黄山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便应运而生。

据了解,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为:

(一)职工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统筹协调、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个人高额医疗费用分担机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分级经办管理。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主要内容:

1、保障范围和范围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分为职工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补助两部分,职工医疗救助主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补助对参保人员患病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筹资机制

筹资标准: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安徽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0%以内,按月征收。2017年度筹资标准暂定为216元/人,其中168元用于职工医疗救助,48元用于高额医疗费用补助。

资金来源:凡参加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参加大病保险。经费来源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渠道解决。征收方式参照原城镇职工医疗救助金方式执行。

资金管理:大病保险资金列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其中,职工医疗救助与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分块运作,筹资标准视大病保险运行情况,按每年公布的大病保险筹资额度进行拆分,不得相互挤占。

大病保险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留5%风险调剂金(用于政策性亏损)后,自行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保险费。

3、待遇标准

职工医疗救助: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0至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90%,1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95%。职工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

高额医疗补助: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高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分段计算,累加支付。高额医疗补助起付标准依据我市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确定。2017年度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暂定为3万元。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补助按50%-80%的比例支付,上不封顶(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高额医疗补助按50%的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一个保险年度内高额医疗补助支付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其中两点为新亮点:其一,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与医疗保险重叠的部分可以重复报销;其二,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0元增至18元(城镇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议负担方式;退休职工从个人账户中划扣;灵活就业人员需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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