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医疗保险政策具体如何?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呢?快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记者24日从镇江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妥善解决因特殊医用材料价格差异所带来的医保待遇影响,从2017年1月1日起,镇江调整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各辖市区不得调整和另行制定。
据介绍,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涉及镇江全市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以及纳入医保范围的各类医疗救助对象。
通知明确,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根据其所对应的诊疗收费项目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以及丁类共四类。其中,参保人员使用甲、乙类特殊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单价300元(含)以下部分的个人先付比例为0%;单价在3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15%;单价在10000元至3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25%;单价在30000元至6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35%;单价超过60000元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此外,参保人员住院时使用丙类特殊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纳入补充医保按规定支付;使用丁类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通知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使用价格适中的特殊医用材料。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机构应征得参保人员的同意,并签订“自费医疗同意书”。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相关收费政策,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目录维护调整和医务人员政策培训,向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新政策的准确、顺利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医保特殊医用材料的使用监管,各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新调整的医保特殊医生材料政策,及时做好目录变更和维护、医保基金支付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延伸阅读:镇江医保政策解读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都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2)城镇所有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职工、退休(职)人员
(3)部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职工)、特殊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外籍人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人员不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2、户口不在本市的单位职工能否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当然也包括这些单位中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
3、单位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需带齐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携带市(区)编委机构批文及复印件
(2)地税登记证: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B104报表)
(5) 填报《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核定表》
(6)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4、单位接收、录用员工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单位接收、录用员工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处办理异动手续:
(1)招工表、分配表、安置介绍信、劳动用工合同等
(2)录用的职工身份证
(3)续保职工原社会保障卡(IC卡)
(4)《职工异动名册表》软盘及报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办理个人新投保业务,产生新投保人员编号,确立新投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并向新投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卡。
5、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异动手续:
(1)入学、入伍通知书
(2)辞退、辞职、除名、开除的合法手续
(3)自动离职的证明材料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书
(5)《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进行异动人员转 入综合库信息处理。
6、职工在市内转移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职工在市内转移是指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两个单位之间的转移。职工在市内转移时,单位需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市内转移手续:
(1)商调表、接收函及有效证明材料
(2)《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转入市内非参保单位的职工,办理停止缴费、基本信息转入综合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