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账户的划账比例如何确定?
在职人员: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2.8%的比例计入,45周岁以上按3.5%的比例计入。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以每年6月份应发实际退休费作为7月至次年6月份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
6月份退休费为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再予比对划拨。划账比例按照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制定,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下同)为4.6%、51周岁至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
遇年龄调整划账比例时间为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
退休人员定额划账标准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个人账户每年7月份进行定额划拨,具体标准为:50周岁及以下每人30元;51周岁至60周岁40元;61周岁至70周岁50元;71周岁至75周岁60元;76周岁至80周岁70元;81周岁至85周岁80元;86周岁至90周岁90元;91周岁及以上100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从何时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标准是什么?
补缴2010年8月前医疗保险费 标准为167.42元/月。
补缴2010年9月?2012年7月期间医疗保险费 标准为194.28元/月。
补缴2012年8月?2015年6月期间医疗保险费 标准为218.42元/月。
补缴2015年7月?2015年6月期间医疗保险费 标准为252.62元/月。
补缴2015年7月以后医疗保险费 标准为276.08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