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常州大病救助政策及医保报销比例和条件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12 18:07:22

大病救助政策是针对重大疾病,所推出的救助政策,主要面向广大困难群众。大病救助政策的推出,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医疗服务,那么大病救助怎么申请?大病救助政策有哪些?下文就来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根据大病救助政策,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那么2019年常州大病救助政策有哪些呢?常州大病救助报销比例和调整有哪些规定么?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常州大病救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为深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力度,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建立工会组织的常州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困难职工,并与用人单位有明确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二、救助类型和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结合工会帮扶资金状况,对困难职工实施困难救助。


(一)生活困难救助


1.职工家庭因意外灾害(指火灾、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致使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1)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和未婚子女)意外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他人护理的;


(2)重大灾害致使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损失严重。


2.职工家庭成员(配偶、未婚子女)生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当年自付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未得到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的,给予500~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3.原来因病致困、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3倍的市特困职工家庭,因患大病成员去世退出特困职工管理,2年内仍生活困难的,经原特困职工所在单位申请,给予500~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4.遇其他特殊生活困难情况,急需救助的,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一次性急难救助。


(二)大病医疗救助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当年未得到民政部门大病救助的,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在1万元(含)~2万元,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当年自付医药费在2万元(含)~3万元,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当年自付医药费在3万元(含)以上,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3倍(含)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在2万元(含)~3万元,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当年自付医药费在3万元(含)~4万元,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当年自付医药费在4万元(含)以上,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4倍(含)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在3万元(含)~4万元,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当年自付医药费在4万元(含)~5万元,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当年自付医药费在5万元(含)以上,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达到家庭年总收入的1倍以上,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三、帮扶方式


帮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每一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项援助。

四、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凡需要帮扶的困难职工,均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困难情况申请,经单位工会初审后填写困难援助申请表,单位工会加盖意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上级工会审核。区属企事业单位报所属区工会职工帮扶服务中心(简称“区帮扶中心”)审核,经区帮扶中心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报常州市职工帮扶服务中心(简称“市帮扶中心”);市产业、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经产业、局工会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报市帮扶中心;直属单位直接报市帮扶中心。市帮扶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提出救助意见。


2.审批。救助审批坚持集体会审制,时间每月一次。集体会审人员由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权益保障部及帮扶中心有关人员组成。会审人员对照帮扶救助办法,根据申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帮扶中心的救助意见,确定救助标准,由分管主席审批同意后进行救助。


3.特殊急难救助。直接由市帮扶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在坚持会审制度的前提下,由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或主席签署意见后立即救助。

五、相关说明


1.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总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依本办法申请救助需提供的材料参照《常州市特困职工申报管理办法》文件中的规定。


3.本办法属于临时性救助,符合常州市特困职工申报条件,经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享受特困职工有关待遇,不再纳入本办法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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