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辽宁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及报销比例说明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35号)要求,为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城乡医保制度,加强新生儿等儿童的医疗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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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本通知所称新生儿,是指出生90天以内的婴儿,其具有参保地户籍、其父母一方具有参保地户籍(或持有参保地《居住证》)或者其父母一方在参保地以单位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登记缴费

符合上述参保范围的新生儿出生即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照参保地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待遇保障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就享有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其持卡就医前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结算报销。新生儿异地就医的,按异地就医政策支付待遇。如新生儿参保缴费在出生下一年度的,须按出生年度缴费标准补缴费用(2019年度费用不需补缴),并享受出生年度的医保待遇。

其他儿童(0-18周岁)医保待遇等待期调整为30天。

其它

新生儿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在出生后90天内因病治疗无效死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父母携带新生儿准生证、出生证明(未办理的无需提供)、死亡证明、住院病志及住院收据和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做好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新生儿异地就医的,按异地就医政策支付待遇)。2019年度符合上述情况的新生儿(出生120天以内的)补办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免缴2019年度参保费用),享受上述政策。

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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