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丹政发〔2019〕16号)文件和《丹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丹政办发〔2019〕41号),现将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统一覆盖范围
1、农村居民;2、具有学籍的全日制的在校学生、在园幼儿;3、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含新生儿)以及未就业大学毕业生;4、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家庭及重度残疾人员;5、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6、宗教教职人员;7、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所需材料:本市户籍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持本人居住证和承诺书;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其父母一方的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困难群体办理以民政、残联和扶贫等部门提供名单为准。
办理流程:1、学校、幼儿园负责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的参保登记、代收代缴保费;2、社区负责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居民的参保、发放《征缴通知单》,居民持身份证和《征缴通知单》到丹东银行缴费;3、各乡镇政府负责委托相关部门办理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的参保、统一收缴保费;4、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
统一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
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年
统一基金管理
合并新农合基金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除住院、门诊统筹、特病以及大病保险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生育备案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对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实施基本医疗住院、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购药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低收入家庭实施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温馨提示
1、城乡居民按年度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再办理当年参保缴费,需预存下一年度的保费,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城乡居民逾期参保的,需按当年度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费,自缴费到账后第3个月起(不含缴费当月)享受医保待遇。
3、在校学生、在园儿童按学年度参保缴费,享受医保待遇。
4、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如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跨年度参保缴费,需要报销出生年度医疗费的,应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出生3个月后参保的,自缴费到账后第3个月起(不含缴费当月)享受医保待遇。
5、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农民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年度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缴费的,不需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未缴纳的按城乡居民标准缴费。
6、参保人进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保险种之间转换时,在3个月内转换另一个险种并缴费时,不设待遇等待期,超过3个月(含3个月)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中断缴费,缴费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7、18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和大学生由城乡居民医保变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缴费1年折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