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门诊报销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50%补偿(其中一般诊疗费补偿70%),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除急诊急救外,未在首诊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400元。
下面这个内容是关于门特的,
没有需要的可以省略哦!
2、门诊特定项目(病种)。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大病保险基金,下同)支付的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脑瘫(0-6岁抢救性康复)、血友病、慢性肝炎(含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冠心病、高血压(极高危)、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术后、结核病。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患者门诊就医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起付标准为: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750元。
参保患者在门诊治疗特定项目(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
轻型血友病每年为20000元,中(重)型血友病每年为800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定额15000元;
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定额10000元;
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定额8000元;
冠心病、高血压(极高危)、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术后,定额均为3000元;
脑瘫儿童医疗康复按“脑瘫肢体综合训练”、“物理治疗”、“中医康复”等最多三个康复治疗项目,每个项目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3岁前每年为3600元,3岁后每年为1800元,康复年限不超过5年;结核病,定额2000元。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慢性肝炎(含肝硬化)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医疗费用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之和,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的按规定比例支付。
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定额标准按照主病种全额、次病种减半计算。
住院报销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6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4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在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高5个百分点。
2018年至2020年,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