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蚌埠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及报销比例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16 06:01: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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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7号)工作部署,结合《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8〕53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18〕153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政策的通知》(蚌政办秘〔2019〕4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人员,以及来我市务工、经商或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流动就业人员和办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二、缴费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2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财政、医保、残联、扶贫等部门按原渠道落实资金来源,县区税务部门负责保费征缴;其他救助对象由县区根据财政收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原则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全面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在新生儿出生90日内,新生儿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新生儿,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以在校学生身份首次参保的学生待遇享受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征缴方式

为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缴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平稳有序”的原则,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等方式征收,其征收方式、征收流程基本保持不变。在校学生统一在学校参保缴费。

原农村居民实行委托代收的乡镇(街道)、社区、学校等代收单位,暂按照原有渠道、方式代收参保费用,汇总缴入国库。原城镇居民实行预存代扣的,继续由社区工作人员催报催缴,医保经办机构传递计划至税务部门,通过银行进行批扣。在校学生由学校经办人员对当年参保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县(区)医保部门负责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催报催缴。同时,在现有征缴渠道、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对接金融机构,推行第三方网上缴费方式。

税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医保经办机构配合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指导各县、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下同)及代收单位参保登记和信息采集工作,具体负责参保信息审核、传递和汇总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统一参保缴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政策。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困难群体身份认定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代收单位、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应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参保缴费信息准确、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钱人一致”。

各县、区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和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政策落实工作,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保费收缴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责任单位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保费收缴工作,确保辖区内常住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各乡镇(街道)应指定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协调、推动参保缴费工作,各村(社区)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和保费收缴工作。各县区税务局下辖的基层分局指定专人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征缴工作。

(二)精心组织,压实责任。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总体工作进行部署,主动宣传动员,及时足额配套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好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政策。定期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解决,确保征缴工作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作用,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方式把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和参保缴费政策讲透讲清,重点加强个人缴费调整舆论正面引导和突出典型个案的宣传,提高宣传的针对性,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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