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焦作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报销流程范文规定

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12月28日印发了《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这份新年“大礼包”意味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即将进入全面并轨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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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办法》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通过一系列办法、措施,让城乡居民看病就医享受同等待遇。

统一覆盖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具体包括:

农村居民;

城镇非从业居民;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学生;

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统一筹资政策

根据《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我市2017年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150元。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医保待遇;在次年3月份以前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在缴费之日起次月恢复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将适时调整资助金额。

统一医保待遇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建立参保居民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为个人缴费额的50%,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使用和继承。按照省有关规定,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对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进行调整。家庭账户(个人账户)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参照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整合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鉴定的门诊慢性病种和病人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的范围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重特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诊疗相对规范但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

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实现病种统一、待遇统一、流程统一。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疾病谱的变化,逐步增加保障病种。

201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支付。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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