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咸宁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05 01:43:39

2020年咸宁市基本医保保障政策调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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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解决当前基本医疗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咸医保发〔2019〕36号),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我市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调整后的医保政策,通城县执行市级统一的医保政策。现将调整后的医保政策通知如下:

1、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制度包括:基层首诊。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双向转诊。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急慢分治。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上下联动。

2、在县域外市内、市外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自行在县域外市内、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在原规定的标准上减半报销。

3、从2020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发生时,患者或患者家属应在24个小时内向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报案,商保公司应及时核查,属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书面通知参保患者,在规定内及时赔付;不属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商保公司应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参保患者;意外伤害发生时参保患者(或家属)24个小时内未向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报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予赔付;城镇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万元,其中:基本医保支付2万元,大病保险赔付3万元;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万元,其中:基本医保支付1万元,大病保险赔付2万元;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赔付范围:(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违反地方行政法规的;(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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