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桂林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最新政策说明

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2018年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签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将政府的关怀惠及千家万户。现将一些主要政策和主要事项告知您,以便您更好地享受党和政府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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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对象

已参加2018年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了当年度保费的城乡居民人员(含在校学生)。

二、保费收取

大病保险保费来源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人社部门的经办机构依据当年参保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支出,个人无需另行缴费。

三、保障时间

已参保的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保障时间为2018年1月1日零时至2018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四、补偿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后其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起付线)累计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7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按赔付比例和超额累进制计算大病保险补偿,赔付具体比例如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0-2万元(含2万元)报销53%;2-4万元(含4万元)报销60%;4-6万元(含6万元)报销70%;6万元以上报销80%;最高补偿金额无上限。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基本医保补偿后其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起付线)累计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35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按赔付比例和超额累进制计算大病保险补偿,赔付具体比例如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0-2万元(含2万元)报销63%;2-4万元(含4万元)报销70%;4-6万元(含6万元)报销80%;6万元以上报销90%;最高补偿金额无上限。

需转市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社保部门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后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其中:转自治区内治疗的,赔付比例与市内就诊待遇相同,按以上执行。转自治区外治疗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统一为50%。

五、起付线标准

(一)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即可获得大病保险费用补偿。

(二)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付费用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也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获得大病保险费用补偿。

注意:大病保险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六、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界定

大病保险所称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补偿金额和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费用后的金额。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按照自治区出台的规定执行。

七、大病保险报销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入院记录;

(四)门诊病历(特慢病需提供);

(五)住院发票原件或盖有鲜章的复印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凭证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

(六)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七)转外就医审批文件(转外就医需提供);

(八)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待遇需提供);

(九)非本人申请/非本人账户申请大病保险金需提供:申请人、领款人身份信息证件及参保人(被保险人)关系证明、由委托人(被保险人本人)和受托人(申请人、领款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我公司将现场电话致电被保险人,确认本次申请被保险人知晓;

(十)如被保险人身故:需提供被保险人本人及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身故受益金权益转让声明书(所有受益人签字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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