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印发本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向个人(家庭)账户分配资金,同时调整我市门诊统筹政策,建立健全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提高待遇水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019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5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罗山、息县、淮滨、光山、商城、新县等6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补助80%,对浉河区、平桥区、潢川县补助6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财政直管县潢川县补助75%,对其他县(区)补助60%,市、县(区)财政负担比例按照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文件执行。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二、增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2019年,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5元,由省财政在下达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时直接代扣。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将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1.1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大病保险继续对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行政策倾斜,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55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95%的比例报销。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调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致,为政策范围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不包含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含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首自付部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与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一致。调整后的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自2019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参保城乡居民2019年9月30日(含30日)以后出院的,当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调整后的大病保险待遇政策执行,以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追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