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及所需材料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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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步骤一:

提出申请:职工个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领取或在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表、备齐相关资料;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签名、盖财务章或人事部门章;

步骤二:

中心受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初审、复审、复核、审批;

步骤三:

等待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电话或短信通知职工,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和银行账号(首选建行账号),前台综合柜员下账、开具转账支票;

步骤四:

银行转账:职工持转账支票到承办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二、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公积金卡;

3、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等共同证件。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使用型提取及所需提供资料:

(一)购房类提取(均在购房一年以内,日期以“不动产发票”、“房屋产权证”或“契税税票”为准)。

1、购房提取:缴存职工为本人或子女(十堰市辖区)购房:

①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总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

②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50%,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

③第三次使用不予受理。提取次数按管理中心业务系统显示次数核定。

购房提取所需资料: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加盖购房合同专用章);

②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税票;

③夫妻双方身份证;

④结婚证;

⑤《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⑥需提供所购房的房产登记备案证明。

2、拆迁安置房提取所需资料:

(1)房产证办理到位需提供:

①拆迁安置房房产证;

②契税税票;

③身份证;

④结婚证;

⑤《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房产证未办理到位需提供:

①政府部门同意拆迁批文;

②拆迁协议;

③超面积补差收据或发票;

④身份证;

⑤结婚证;

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提取额度不超出补偿差额资金总额,如无补差则不能提取)。

3、集资建房提取所需资料:

(1)房产证办理到位需提供:

①集资建房房产证;

②契税税票;

③身份证;

④结婚证;

⑤《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房产证未办理到位需提供资料:

①集资建房发改委立项批文;

②购房合同(协议);

③交付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④身份证;

⑤结婚证;

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4、自建房提取所需资料:

(1)建设中(主体完工)提取所需 :

①建设用地许可证;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红线图;

④施工许可证;

⑤工程预算书;

⑥夫妻双方身份证;

⑦结婚证;

⑧《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由外勤人员出面调查后,并提供照片,调查报告,再予以办理)

(2)竣工后提取:

①自建房房产证;

②契税税票;

③工程结算书;

④夫妻双方身份证;

⑤结婚证;

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5、大修提取所需资料:

①危房鉴定书(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以上);

②房产证;

③施工合同及购买材料付款发票;

④工程预算书;

⑤身份证;

⑥结婚证;

⑦《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申请表》。

(由外勤人员出面调查后,并提供照片,调查报告,再予以办理)

(二)还贷类提取(提取审批表上应注明月供、可提取月份、提取金额)。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①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②若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之和的50%;

③若使用过二次住房公积金后,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提取则不予受理。

1、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所需资料(贷款还款满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1)正常还贷所需提供的资料:

①借款人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②《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

(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办理提取手续,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间隔时间还贷本息之和)

(2)提前还款所需资料:

①借款人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还需提供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②需提供提前还款清单或部分还贷清单,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还额度。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所需资料:(同一套住房若已申请办理为本人或子女购房提取公积金,则不能再申请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1)正常还贷所需资料:

①借款合同;

②借据;

③近三个月还款记录;

④借款人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⑤征信记录;

⑥《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

(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办理提取手续,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间隔时间还贷本息之和)

(2)提前还贷所需资料:

①借款合同;

②借据;

③近三个月还款记录;

④借款人身份证(如需提取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⑤提供提前还贷清单;

⑥征信记录;

⑦《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

(如不能提供原件,则复印件上需加盖银行章,备注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3、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正常还款满一年后若本人公积金欠缴不超过三个月(县市不超过六个月)的可提取公积金还贷,公积金欠缴超过三个月(县市超过六个月)的不予提取公积金还贷。

4、偿还住房装修贷款不予提取公积金。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提取所需资料:

①房管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②房租付款发票或收据;

③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以家庭为单位查询);

④征信报告;

⑤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提取额度为当年一年的房租支出总额;

⑥《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

(四)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提取:

对租赁本市范围内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缴存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和公租房房租。

(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

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提取所需资料:

①需提供市、县房管部门印制的“租赁合同”;

②市、县房管局出具的“租赁发票”或“租赁收据”;

③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④《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五)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缴纳物业费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物业管理费。

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缴纳物业费提取所需资料:

①需提供十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②《房屋所有权证》;

③当年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的发票;

④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⑤《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非房屋类:

一、销户型提取类型及所需资料:

1、离休、退休职工提取。

所需资料:

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提取人银行账号;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并且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所需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

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十堰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所需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若缴存状态为封存的职工不需提供);

②户口迁移证明或异地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或出境定居证明;

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岁的。

所需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5、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半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1)转入集中托管户满半年所需资料:

①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②《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2)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所需资料:

①下岗失业就业登记证(按失业证失业登记时间算满半年)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6、调离十堰市在外地就业的。

所需资料:

①调令或外地用工合同;

②调入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异地公积金转移接收函》;

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

①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②配偶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夫妻双方结婚证;

④提取人或配偶的银行账号;

⑤《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8、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法院判决、开除、辞职人员的提取。

所需资料:

①法院判决服刑证明(需满一年);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9、法院判决缓刑书、组织人事部门开除处分决定及辞职书提取。

所需资料:

①法院判决缓刑书或组织人事部门开除处分决定或辞职书(需满一年);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生活条件,提取金额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

所需资料:

①十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②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③《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三、法院划扣提取及所需提供资料。

(一)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①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同时具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经与住房公积金充分沟通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函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②具体情形: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或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5)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纠纷);

(6)将住房出卖且外出下落不明的;

(7)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8)执行标的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

(9)婚姻、继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给予明确分配且符合提取条件的。

(二)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及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后,才能取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扣划的批复。

(三)人民法院在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批复。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通知后,填报《十堰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划扣审批表》,签出明确意见后,上报中心归集执行科,经中心领导审批后,再由各分支机构通知基层法院划款。

被执行人划扣的住房公积金,划拨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上,并出据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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