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渭南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2024年渭南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申请人在公积金缴存地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贷款用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担保方式:抵押(不动产)、质押(储蓄存单)、住房公积金保证。
(二)贷款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购买住房的,应已交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够交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2、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各类贷款(借款)、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未解除贷款担保的。
3、职工离婚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以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日期为准)。
4、职工本人或配偶个人征信报告5年(60个月)内连续3次(含3次)、累计超过6次(含6次)以上逾期的不予受理。
5、异地贷款职工夫妻双方申请公积金贷款须一方为渭南辖区内户籍且落户在一年以上,夫妻双方无渭南辖区内户籍或落户不满一年的不予受理。
6、转业、退役军人自所在单位为其开户并足额正常缴存之日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以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一年内可申请办理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以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日期为准,半年(六个月)内可申请办理贷款;购买现房的,以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日期半年(六个月)内可申请办理贷款,以上类型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二、2024年渭南公积金提取条件
1、提取业务
支取类型分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租房;患重大疾病。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本人及配偶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③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④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2、销户提取
销户类型分别是:离、退休;死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转出行政区域外。
①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单位已不再缴存、补缴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③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④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有配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⑤职工工作调动的,按不同类型予以转移或销户。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