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邯郸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2024年邯郸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不得脱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邯郸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单位和本人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其个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付购房款。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购房款比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购房款比例不低于30%;被管理中心认定为二套房的,首付购房款比例不低于50%。

4、借款人所购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同管理中心已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5、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未偿清的公积金贷款。

6、申请人同意担保公司为其公积金贷款提供全程担保。

7、申请人无配偶或配偶无稳定职业的,须有稳定职业的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8、申请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邯郸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另一半也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另一半也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3.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另一半也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离休、退休的;

6.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被判处刑罚的;

8.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工作调动无法办理账户转移的;

10.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11.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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