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张家口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2024年张家口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不得脱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张家口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不得以补缴、趸缴等形式代替连续缴存),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经管理中心认可并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关证明资料。

3. 有稳定的职业和家庭收入,有足够的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 具有经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能提供抵押或质押的,需要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开发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

5. 同意在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情况下,由委托银行会同管理中心,将本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直接用于还贷。

6. 同意调查个人征信情况,个人征信应符合贷款要求。

二、张家口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租房提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指张家口行政区域内的县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合同租赁协议期内,每年度提取一次。

二、购房提取

职工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购房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费用。

四、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在偿还贷款12个月后,且在贷款结清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冲减住房贷款本金或偿还贷款本息,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其它非清户提取

1.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治疗后,可凭相关资料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实施冻结、划拨。

 六、清户提取

1.离退休。

2.劳动合同到期、个人辞职、单位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封存半年未恢复缴存,也未办理转移的。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出境定居、参军上学、被判处刑罚、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4.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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