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济南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04 01:36:17 思而思学网

2024年济南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济南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 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 于规定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 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 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 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 3 住住房等(不含商业用房、别墅、低密度住宅等);

(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 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 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我市引进的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员取得本市居住 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按上述条件执行。

二、济南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本市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济政办发[2020]25号)文规定,确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