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枣庄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2024年枣庄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枣庄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贷款的对象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枣庄市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状态,无影响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且符合借款综合测算额度;

(五)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并已签订真实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借款人选择的担保方式符合中心规定;

(七)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二、枣庄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公共条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无其他法定冻结事项

一、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二、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

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后未再就业提取公积金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五、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所购住房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可以提取购房人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房款。

六、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在本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七、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提取额不能大于房租。

1、住房公积金正常足额缴存3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本人及配偶在枣庄市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

4、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购、建、修房、还贷提取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5、本人及配偶在商业银行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八、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提取公积金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可按年度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提取额不得大于还款额。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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