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东营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2024年东营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东营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贷款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含其他负债);

(3)合法的购、建住房的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4)购房时间在有效期限内,且购房首付款达到规定的比例;

(5)贷款次数、房屋套数和套型符合规定;

(6)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措施如抵押、保证等;

(7)借款人及配偶均无未结清的贷款,第二次申请贷款的,距上次贷款结清满1年;

(8)借款人或配偶有担保的,应符合保证人贷款相关规定;

(9)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东营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直系亲属购、建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出境定居的;

7.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8.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9.依照前款第3、4、5、6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1.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本人或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只能在偿还住房贷款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购建、大修、租赁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类房屋及偿还该类房产贷款本息的;

(3)购买小产权房的;

(4)以离婚、分割、继承、赠予、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5)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的。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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