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娄底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4-03-06 02:03:43 思而思学网

2024年娄底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娄底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1.申请贷款须连续不间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补缴、一次性缴存等形式代替连续缴存。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两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在原缴存地和管理中心合并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异地缴存不连续或间断后在管理中心缴存的,则需在管理中心连续按月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异地转移过程中发生断缴,断缴3个月(含)以内补缴到位的,认可为连续缴存;断缴3个月以上,不认可为连续缴存。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比例。

(四)职工家庭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资料。

(六)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七)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夫妻双方中任一方的工作或户籍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娄底公积金提取条件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申请提取的,缴存人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取条件,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符合前款第(一)、(三)、(四)项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在办理提取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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