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江门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2024年江门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江门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在贷款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有购房合同;

(4)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5)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一致;

(8)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江门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六)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出境定居;

(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

(十一)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二)享受我市城乡居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十三)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四)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至(五)项条件,本人及配偶均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金额等于或超过账户余额的,提取时可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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