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济宁市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最新消息

据悉,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2017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注: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17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2017年济宁市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最新消息

记者日前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2017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注: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17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按照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5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6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55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390元。)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

 

济宁公积金新政:叫停异地公积金贷款及商转公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发文,由于截止2017年5月底,济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已超94.2%,按照住建部及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该中心自2017年6月1日起,暂停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除此之外,济宁还暂停了商转公贷款业务,并限制了公积金贷款的放款额度。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严控资金风险打击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文中指出将严控资金风险打击骗提骗贷行为,并明文提出“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

另外,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方面,根据最新规定:公积金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双方都缴存公积金且开具收入证明者,可计入家庭月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者无需开具收入证明,不计入家庭收入。也就是说,这一规定会限制申请人的放款额度。

这一政策出台实施,无疑让外地缴存公积金及期望商转公的购房者,省钱贷款的梦又稀碎稀碎的了……

那么,济宁将何时恢复原有公积金政策,恢复异地公积金贷款及商转公业务,官方答复“视个贷率和资金使用率运行情况,待相关实施细则调整完善后再行恢复”。

附:《关于严控资金风险打击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全文

各科室、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现就严控资金风险打击骗提骗贷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防止虚开工资收入证明骗取超额贷款,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其他计算条件仍按《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济住字〔2008〕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断缴等行为的职工纳入黑名单,并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对存在误导、协助、参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料造假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工作人员,视情节暂停或永久性停止签约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对伪造证件、合同、发票及其他文书的中介机构或社会人员,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按照《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办法》(济住字〔2012〕29号)相关规定进行个人征信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注明原因后退回。

四、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申请楼盘备案时,在符合《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济住字〔2013〕57号)规定备案条件的基础上,申请备案楼盘主体封顶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五、为防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的操作性风险,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待相关实施细则调整完善后再行恢复。

六、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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