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青岛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具体情况

发布时间:2023-11-12 09:11:08

青岛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多少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5%~12%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的《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市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记者查阅了过去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青岛2016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2381.50元

2017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2017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通知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做出了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青岛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在缴存上限也作了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延伸阅读: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11种公积金提取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

另外,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 “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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