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强制性?【解读】

导语: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强制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强制性?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某些单位中有人会说住房公积金和普通的社保不同,社保是必须强制交纳的然而公积金却不是强制缴纳的。有人说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给员工的一种相关的福利,单位可以为员工缴纳也可以不缴纳。然而,事实上,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缴纳特性的。

实际上,按照相关法规,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实际上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的一笔款项。跟这个说法所相关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在这些法律条文中都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在为在职员工办理相关的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设立公积金账户、以及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应该是必须要办理的。因此,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应该是属于是强制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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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的话,单位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职工本人又该如何进行维权?根据国务院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内进行办理;如果单位逾期还不进行办理的,则可以处罚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住宅公积金管理条例》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单位限期缴存;如果该单位逾期仍不进行缴存的,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在职员工来说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政策。住房公积金的存在能够帮助许多买不起房产或者手里的资金不够买一整套房产的员工买到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样的一个政策自然是受到员工所追捧的。然而,难免会有一些单位乘着员工并不是很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条文而钻空子告诉员工该项资金并不是非要缴纳的。希望大家在看完这篇文章能后能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缴纳性质有一定的了解。我们不钻社会的空子但是我们也不能让别人给我们下圈套。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方面做得更好。

【延伸阅读】公积金缴纳期限为何?

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有明确的时间上的规定,规定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对于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来说,是由其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相关职工所在的单位应当于该职工每个人发工资的5天之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由受托银行代替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需要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并发放工资之日起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3)在单位录用或者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或者自与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且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相关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等相关手续。

(4)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相关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如果是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能为公司在职员工带来各种相关的好处。而这些好处的必要条件就是相关的住房公积金应该要准时进行缴纳。希望看完这篇文章之后大家能够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期限有所了解并且在接下来的生活中准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让自己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不准时缴纳而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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