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已经出台,具体情况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
2、将二次贷款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
3、二次贷同样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即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新建住房30万元,二手房为18万元;
4、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二、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此次调整还包括将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
此次调整还扩大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全国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更简便
青岛还调整了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提取条件方面: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额度限制方面:
①规定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②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
③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④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注意事项:
①职工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②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③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职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于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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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日下午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4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减少两项贷款业务办理要件,非本市户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要求提交在我市的居住证明;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提前结清业务的,不再要求提供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为职工办理贷款业务提供更多便利。
今年以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造业务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推进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入工作。平台接入成功后,缴存职工无需在转出、转入两地间奔波,只要在转入地提出申请,便可由两地公积金中心通过业务平台完成异地转移接续手续,为职工办理异地转移业务提供更多便利。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全方位披露业务运行情况、财务数据、社会经济效益等6大项、32点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实时推送公积金信息,宣传解读公积金政策,扩大信息受众面和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参加“三民”述职、常态化“两线一网” 活动、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走访联系企业等方式,主动介绍公积金管理整体情况,加深市民群众对公积金政策的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