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一、房屋类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
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非房屋类
1、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2、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5、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7、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9、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10、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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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材料
职工提取时,须提供:
1、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一联)。
2、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
3、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除上述材料之外,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选择相应的材料: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1)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2)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2)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4、租房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