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温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提取流程发放介绍

发布时间:2023-11-11 09:36:01

所谓住房公积金就是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是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机关事业单位公积金每月缴纳比例按照工资基数的12%。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类提取和其他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住房消费类提取包含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那么温州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呢?提取流程和所需材料有哪些?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温州公积金提取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提取条件

温州公积金住房类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三)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销户)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以上第(五)、第(八)项所述情形,可由提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人仅限于出国、出境定居职工指定的受托人,以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提取材料

温州公积金共同提取材料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其他材料:

提取流程

1、提出申请

职工本人或提取人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时限等规定的,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携带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审核。

2、单位审核

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及有关要求的,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材料

职工本人或提取人持经单位审核同意的提取申请表和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管理机构“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封存户”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托管户”管理的,可直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提取条件、时限等有关规定的,如职工所在单位不予审核或不出具同意提取的意见,职工可直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须另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陈述原因。

4、管理中心受理申请

管理机构受理提取申请时,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提供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5、管理中心审核

管理机构受理职工或提取人提取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无特殊情况或不需另行调查的,可即时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6、 办理提取

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对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须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温州公积金购房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购建房金额。

2.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内实际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总额。

3.按期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的累计金额不能超过规定可提取的已还本息金额。

全额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

1、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生的提取,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时提出,最迟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后的3个月内提出。对没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同一内容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一般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2、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应在偿还贷款时提出,最迟应在贷款偿还后的3个月内提出。一般每年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3、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应在支付房租时提出,最迟应在房租支付后的3个月内提出。一般每年给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4、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在上述特殊情况发生时提出,最迟应在上述特殊情况发生后的1年内提出,一般每半年给予提取一次,最多每三个月给予提取一次。

5、职工因离休、退休、出国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以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等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应在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手续后提出。

提取时间

温州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从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放宽到1年内)提出申请。

2.部分或全部偿还房屋贷款的,在贷款偿还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

3.按期偿还房屋贷款的,在每年的1-3月份和7-9月份两个受理期进行集中办理。

温州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自受理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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