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用途,买房,利用公积金买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中一种就是公积金贷款买房。支付房租,租房者也可以选择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减轻自己的生活压力。现在很多城市都有公租房或者是廉租房项目,公积金不仅可以支付市场租房房租,还可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装修房屋提取公积金装修房屋只适用于部分城市,不管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有多少,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房屋,倒也可以减轻自己不少的压力。在提高住房质量的同时,还可以尽可能地不影响现有的生活质量。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小编将为你介绍关于扬州市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及扬州市公积金查询官网入口等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扬州市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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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打开后,在页面左侧。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立于2003年,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座落于美丽的古城扬州国庆路北端,现有干部职工23人,担负着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重任。下设仪征、江都、高邮、宝应、仪征化纤和江苏石油勘探局6个分中心及城区、邗江2个管理部。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国庆路347号
邮编:225000
电话:0514-87368237
传真:0514-87367770
Email:yzfgb@sina.com.cn
网址:http://gjjzx.yangzhou.gov.cn/
二、扬州市公积金相关政策解读
一、《缴存办法》制定目的
原《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委会二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8日印发实施。《缴存细则》实施以来,我市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面临许多新的情况。一是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提出了“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等要求。十九大以来,以*同志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市民住房问题。因此,发展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支持以新市民为代表的更多群体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二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三去一降一补”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多次出台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为企业减负、降成本。因此,明确企业单位在5%-12%区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也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三是自原《缴存细则》实施以来,中心结合情况变化以及工作实践,也陆续制定、实施了一些更加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如出台港澳台在扬就业人员缴存办法,转发和下发贯彻“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和“阶段性为企业减负、降成本”等重要文件。此外,随着省、市“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不见面审批(服务)工作不断推进,网上缴存业务正在快速发展,目前我市有近200家单位已开通了网上缴存业务,而有关网上缴存的相关规定亟待完善。因此,梳理和整合缴存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补充制定网上缴存相关规定,也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
二、《缴存办法》主要内容
共6章42条,包括总则,缴存,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及注销,网上缴存,监督,附则。
三、《缴存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缴存范围(第六条)
1、缴存单位范围新增“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团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将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人员纳入缴存对象。规定:与本市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且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台港澳居民居住证》等证件的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3、明确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缴存主体。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4、新增支持“优秀人才”的缴存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单位可按本市最高缴存基数和比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5、规定: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6、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缴存基数(第七条)
1、为准确表述,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2、规定: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并符合本办法上、下限规定。
(三)缴存比例(第八条)
1、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5-12%。即单位可以在5-12%区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低于5%的,需要履行降低缴存比例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12%缴存比例。
2、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比例为10-24%。
(四)月缴存额(第九条)
对一些特殊情形,加以明确规定:
1、规定: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满半个月的,单位应当为其按上月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即职工离职的当月,当月工作时间满半个月的,单位应为其缴纳全月住房公积金;未满半个月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单位与职工自行协商决定。
2、规定: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因无法统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可以申请按与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所确定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当符合本办法上、下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