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四川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手续所需材料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12 05:00:38

四川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在很多单位都会公司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每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会有一个公积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公积金都会存在个人公积金账户中,在公积金缴纳地买房贷款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是50万元,夫妻双方都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达到70万元,贷款额度最高是个人账户余额的40倍,还可以享受央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3.25%。如果不需要买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出来的,但是必须要满足公积金提取条件,下面我们来说说四川地区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将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出来。

具体的提取条件和所需材料《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都有规定,例如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离退休。

二、申请材料

1、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3、本人身份证;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备注:配偶代办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委托其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提取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按文件要求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提供要件到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申请办理。

2、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符合要求的,中心支付公积金到缴存人申请的银行账户。对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四、办理地点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市顺城街广电国际大厦6楼)。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扩展资料

依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二十条 身份证明: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有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当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款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二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第二十三条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二十四条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

(二)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文件。

办理流程

Step 1: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提供要件到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申请办理

Step 2: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Step 3:提取

三、办理时间

法定办理总时限:1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 个工作日

四、办理条件

(一)房屋条件

  1.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次性购买自有产权新建住房及再交易住房

  2.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购买自有产权新建住房及再交易住房

  3.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内一次性购买自有产权新建住房及再交易住房

  4. 缴存人及其配偶一次性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

(二)时间条件

1. 购买新建住房

  • 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内自有产权新建住房的,2015 年 5 月 3 日后登记备案的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自有产权新建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五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的,应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起 12 个月以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购买再交易住房

  • 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 12 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再交易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所购房为再交易住房的,在提取申请前 6 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满 6 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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