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方便职工,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国家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和《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业务,由市中心公积金管理科负总责,各县(市、区)管理部具体承办所在辖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初审业务,并及时上报公积金管理科审批。提取业务直接面向缴存职工,无需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和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银行结算应用系统进行实时结算。由职工本人提供本市辖区内与个人信息相符能正常使用的(工、农、中、建、邮储、浦发、交通、长安、中信、西安银行)一类储蓄卡或存折。
第四条 已办理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提取或销户业务。
第五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建)房款,不足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所有公积金提取业务全部建立电子影像档案,不留存纸质资料,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随着综合服务平台的全面建成将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减少提取申请人柜台办理的业务量。
第二章 提取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共性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由他人代为办理的,需由职工本人出具委托书或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为缴存职工及配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初始时,经本人同意可一次性(仅限一次)提取父母、子女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同时提供相应的婚姻及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相关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诚信声明等)原件。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购买期房:需提供已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票据。
(2)购买现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及票据。
(3)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购买协议;税务发票;过户后房屋产权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或内部购建房协议;购房票据。
(5)集资建房:需提供集资建房批文;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花名册或购房合同;购房票据。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城镇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政府规划、房管部门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施工合同;支付费用票据。
在农村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票据。
(7)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购买材料票据。
(二)提取额度: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5年内,经本人同意可一次性(仅限一次)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九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制式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2)租赁商品房:需提供缴存地房管部门开具的无房产证明。
(二)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租住商品房的,结合渭南行政区域房租的实际,每户年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
第十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签约。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首次提取审核原件,留影像资料;再次提取无须借款合同);近期3个月的还款明细。
(3)提前归还住房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还款票据。
(二)提取额度: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冲还贷签约,对能正常还款的每年年末一次性冲还当年的还款额至借款人还款账户,直至贷款结清;对一年内连续3次或累计4次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当年不得提取,也不予冲还。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归还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住房贷款年还款额;提前归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亲属关系证明。
(二)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住院结算票据中个人承担部分,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且单位已不再缴存、补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提供劳动人事部门批文或离退休证(非必备要件)。
(二)提取额度: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一)所需资料:需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提取额度: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对在同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提取销户手续的,一年内不再办理新的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 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需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提取额度: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需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遗嘱或者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配偶提取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婚姻证明,子女提取提供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等亲属关系证明其中之一);受遗赠人提取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受益人身份证明。
(二)提取额度: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职工工作调动的,按不同类型予以转移或销户。
(一)所需资料:需提供劳动人事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函、批文。
(二)提取额度: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办理转移业务;行政区域外调动的,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没有连接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办理销户业务,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三章 提取流程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取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提取所需资料原件向所在辖区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受理、初审并录入提取资料,建立该申请人的提取电子档案,同时提交至公积金管理科审批。
(二)审批通过的,由公积金管理科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审批不通过的,由公积金管理科注明原因(拒绝或退回)。资料不完整的为退回,提取电子档案退回管理部,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不符合提取政策规定的为拒绝。
(三)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即时办结,确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或同一单位一次办理人数较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提取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