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堰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五年以上的,被纳入十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或距离退休年龄3年以内,没有再就业,也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出境定居或调离十堰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一年之内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担保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亡或被宣告亡的。
二、十堰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个人申请
1、提出申请;
2、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3、提供有关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二)单位审核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
2、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1、核对提供的有关证明;
2、核定提取金额;
3、收集备案;
4、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专用章。
(四)办理提款手续
1、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同城采取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异地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提取人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汇费由汇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担)。
2、个人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开具的转账支票直接转入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其它情形的提取,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提取现金支付发给职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