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2019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从2020年7月开始执行,至2021年6月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统计、人社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2020年度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118元,下限为1900元。
三、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四、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9月底基本结束。各缴存单位可到所属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网厅自行办理。
五、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调整后,各缴存单位要将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各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