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就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0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0920元(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40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下限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1270元。
二、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日以前少缴部分,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三、办理时间
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