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及补助标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审批的政策依据及补助标准。
政策依据:是路局社险保函[2010]5号《转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龙江省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关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丧葬补助费标准:4000元。
2.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审批的政策依据及补助标准。
政策依据:是路局社险保函[2010]5号《转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龙江省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关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抚恤金标准:6000元。
在一般情况下,在职职工死亡后以上两项待遇同时申报同时审批同时支付。两项待遇共计10000元。
二、支付形式
以上补助由各单位工会办理,需死亡职工家属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一式两份,单位工会留存一份,另一份附上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转交给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支付到死亡职工工资卡中。
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在职职工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可以到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申请返还死亡职工生前个人所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法定继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是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是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是死亡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职工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到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返还业务后,按照省社保局拨款周期2至3个月后,法定继承人可到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取返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