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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4月限购政策最新解读大全

上周东莞出台了限购令后,东莞市住建局、房产管理局在18日上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则对于此前限购令中争议较大的二手房转让和赠与执行时间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东莞2017年4月限购政策最新解读:

4月11日零时前网签,不受“不动产权证满2年方可再交易”限制

《通知》对限购升级政策进行了补充。《通知》明确提出,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条款的限制。但是,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获得购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能购新房

另外,关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条款,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通过赠与方式转让(须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住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赠与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另外,因办理不动产的变更、更正、补证、换证等业务导致出证时间发生变化的,应以同一不动产权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日期为准 。而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未完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帐原单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以认可),其购房资格按东府办【2016】86号文认定(即2017年10月7日东莞“限购令”执行)。

《通知》明确,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条款的限制。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通知》还对“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条款,作出具体明确。《通知》规定,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通过赠与方式转让(须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住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赠与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因办理不动产的变更、更正、补证、换证等业务导致出证时间发生变化的,应以同一不动产权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日期为准。

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其购房资格按东府办[2016]86号文认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房管所(局),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对《通知》第二条“交易转让”和第三条“执行时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条款的限制。

二、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三、关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条款,明确如下:

1、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通过赠与方式转让(须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住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2、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赠与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四、因办理不动产的变更、更正、补证、换证等业务导致出证时间发生变化的,应以同一不动产权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日期为准。

五、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其购房资格按东府办[2016]86号文认定。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7日

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房管所: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通知》第二条“交易转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本条款是指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进行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必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二手住房交易的卖方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时间无论是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之前或之后,交易均不受影响,但买方再进行转让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建商品住房)或《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手住房)网签的,交易转让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限制,但再次交易转让时须符合“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

三、“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本条款是指通过赠与方式转让新建商品住房从而获得购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二手住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但接受赠与方进行交易转让的,须符合“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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