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深夜,《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公布,要求在莞购房,非莞籍需要1年社保,证满2年才能交易。4月17日,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文件,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房管所(局),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对《通知》第二条“交易转让”和第三条“执行时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条款的限制。
二、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三、关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条款,明确如下:
1、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通过赠与方式转让(须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住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2、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赠与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四、因办理不动产的变更、更正、补证、换证等业务导致出证时间发生变化的,应以同一不动产权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日期为准。
五、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其购房资格按东府办[2016]86号文认定。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7日
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房管所: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通知》第二条“交易转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本条款是指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进行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必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二手住房交易的卖方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时间无论是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之前或之后,交易均不受影响,但买方再进行转让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建商品住房)或《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手住房)网签的,交易转让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限制,但再次交易转让时须符合“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
三、“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本条款是指通过赠与方式转让新建商品住房从而获得购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二手住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但接受赠与方进行交易转让的,须符合“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