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延安产假多少天,延安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

陕西省与2016年5月26日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合法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10天。新的增加产假规定,自2016年5月26日起施行,2016 年5 月26日之前,已经休完产假的,不执行新的增加产假规定;没有休完产假,按新规定的产假顺延。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5月26日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5月26

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应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二、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

3. 2016 年5 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2016 年5

月26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

4. 再婚夫妻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待遇。

5.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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