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2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部分由1%降至0.7%,个人部分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1、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②非自愿中止就业:失业人员本人主观愿意就业,但客观却没有相应就业机会。
③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包括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多种情况。
2、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①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②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出具包括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③对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义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